預售資金納入監管賬戶
《通知》明確要求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小于棟,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如果開發商預售方案中主要內容要發生變更,如要求漲價,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并公示。同時,《通知》特別提出,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明確預售資金要全部納入監管賬戶,確保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工程建設。
明確開發商對商品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
《通知》再度明確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落實預售商品房質量責任,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并鼓勵各地推行預售商品住房質量保證金制度。
未開盤項目限期開盤
《通知》要求各地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尤其對退房率高、價格異常以及消費者投訴集中的項目,要重點核查。并要求各地加強對違法違規企業的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對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積極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并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在近期對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項目進行一次清理和整治,準確掌握已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正在預售的商品住房數量和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數量等情況,并將清理情況向社會公開。對尚未開盤的商品住房項目,要責成開發商限期公開銷售。并要求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將清理結果于今年6月底前上報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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