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適應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豐富證券品種,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記者:近年來中國證監會致力于完善資本市場結構,促進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協調發展,請問推出可交換債券是否是此項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
答:2006年5月份我會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完善和推出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分離債的制度,2007年8月經國務院批準,我會又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啟動了公司債券發行試點工作。截止2008年8月底,上市公司已經發行各類債券(包括公司債、可轉債、分離債)累計融資1525億元。特別是今年以來,在股票市場調整較大、股權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發行各類債券融資達到再融資總額的50%左右,逐步改變了過去單純依靠股權融資、資源配置不合理、股票市場壓力大的狀況。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的要求,今年初的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研究推出可交換債券等公司債券品種”。目前,推出可交換債券的基礎和環境日益成熟。作為公司債券的一種,可交換債券的推出是完善資本市場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有利于促進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協調發展。
需要說明的是,可交換債券是一種特殊結構的公司債券,與發行其他類型債券用于投資項目不同,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債規模也受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市值的限制。
記者:請簡單介紹什么是可交換債券?它和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答:可交換公司債券(Exchangeable Bonds,簡稱為 EB)是成熟市場存在已久的固定收益類證券品種,它賦予債券投資人在一定期限內有權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發行人所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票。
可交換債券相比于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其相同之處,其要素與可轉換債券類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換股價格和換股比率、換股期等;對投資者來說,與持有標的上市公司的可轉換債券相同,投資價值與上市公司業績相關,且在約定期限內可以以約定的價格交換為標的股票。
不同之處一是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二是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再者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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