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實施辦法》規定,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交易經驗的具體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的賬戶在上海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對于具有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其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并要求投資者抄錄一段聲明。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并簽字確認。風險揭示書簽署兩個交易日后,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可為投資者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是要限制某一類投資者投資于創業板企業的權利,而是希望通過適當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資者能夠真正理解創業板市場的風險,審慎做出投資決策,從而達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具有一定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其對市場風險的認知程度總體上會高于新入市的投資者。特別是從2007年以來,證券市場經歷了一輪比較完整的市場周期,經歷過此輪周期的投資者大多數具有或即將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驗,對市場風險有較為深刻的感受,其相關投資決策會相對審慎。
問:暫時達不到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如何參與創業板市場?
答:對暫時達不到兩年交易經驗要求的自然人投資者,如果經慎重考慮仍堅持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我們也提供了相應的通道,即相關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開通申請后,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其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并要求投資者就自愿承擔市場相關風險抄錄一段特別聲明。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并簽字確認,之后還需要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上述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后,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方可為投資者開通交易。
問:投資者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流程是怎樣的?
答:投資者申請參與創業板市場的流程大致分為三步:
第一步,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相關渠道,查詢是否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并自行決定是否向證券公司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第二步,投資者到證券公司營業場所現場提出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的申請。
第三步,在投資者提出申請后,證券公司需要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系統核查投資者的交易經驗年限,并詳細了解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偏好等基本信息。
如果投資者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證券公司需要請投資者仔細閱讀并現場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并要求投資者抄錄一段聲明。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并簽字確認。風險揭示書簽署兩個交易日后,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可為投資者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如果投資者暫不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本要求但堅持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證券公司也應按照上述要求與投資者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并要求投資者就自愿承擔市場相關風險抄錄一段特別聲明。證券公司經辦人員應見證投資者簽署并簽字確認,之后還需要證券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上述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后,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方可為投資者開通交易。
問:投資者簽署的創業板風險揭示書有何特點?
答:與創業板市場特點相適應,與以往風險揭示書的內容相比,《必備條款》有三點突出變化:
一是嵌入了創業板市場基本知識。在《必備條款》中增加了創業板與主板在發行、上市等方面差異的具體內容,其中特別突出了退市等相關風險,要求投資者對這些必備知識逐項閱讀并確認。
二是增加了投資者申明自愿承擔風險的內容,同時為進一步提請投資者慎重考慮,投資者需親筆抄錄一段規定的字句并簽字。對于暫不具備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還應當在風險揭示書中就自愿承擔市場風險單獨抄錄“特別聲明”。
三是要求證券公司營業部具體經辦人員、負責人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確認,可以對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起到見證作用,并督促證券營業部盡職盡責,做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風險警示和教育工作。同時,為落實臨柜簽署風險揭示書的要求,《必備條款》中專門增加了“簽署場所”的欄目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