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等征求意見/答問][創業板投資"無資金門檻" 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直投創業板須兩年股齡 投資需簽風險揭示書][創業板投資存在五大特別風險]
一、起草背景
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逐步推進,建立以適當性安排為內容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使投資者的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與所投資的產品相適應,日益成為市場發展的迫切要求。
2008年6月1日施行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即對證券公司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提供相關服務提出了適當性的要求。考慮到擬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與主板上市公司相比,一般具有規模小、成長性強、業務模式新、經營業績不夠穩定等特點,投資風險相對較大。此外,創業板市場在發行、上市、交易等規則方面也與主板有所差異。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不了解創業板市場風險、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盲目參與,可能會引發一系列問題。為進一步加強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促請投資者認真考慮自身的客觀情況,審慎投資,經國務院批準,今年5月1日施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睋?,我們起草了《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做出了進一步安排。
《暫行規定》共14條,主要是根據有關規定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提出原則要求,并授權自律組織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相關的必備材料。具體內容如下:
1、規定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內容。即“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應當熟悉創業板市場相關規定及規則,了解創業板市場風險特性,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并按照規定辦理參與創業板市場相關手續?!?/p>
2、明確投資者辦理參與創業板市場相關手續的基本要求。為了將投資者教育落到實處,《暫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須根據投資者的不同情況,充分揭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投資者書面簽訂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
3、強調證券公司的職責。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由證券公司具體組織實施?!稌盒幸幎ā芬笞C券公司建立健全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等信息;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與投資者簽訂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結合創業板市場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投資者教育,并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定落實到業務流程中,持續做好客戶服務;完善客戶糾紛處理機制,明確專門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處理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所產生的投訴等事項,及時化解相關的矛盾糾紛,防范社會風險。
4、明確有關各方的配合義務。投資者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開展的適當性管理工作,如實提供信息,不得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規避有關要求,如投資者不配合或提供虛假信息,證券公司可以拒絕為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也應為證券公司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查詢服務。
5、明確了各級監督檢查職責。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證券公司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違規行為,將分別采取監管措施和自律措施。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將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相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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