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勞動力就業的法律保障。2006年,中國政府啟動了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3年行動計劃,積極開展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工作。政府還在全國各類企業和工業園區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活動,促進企業全面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法在保護勞動者就業權益、分類規范不同勞動用工形式、明確用人單位法律責任、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等五方面都有新突破 。
全國人大常務會通過的《就業促進法》也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該法律含有“反對就業歧視專章”,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聘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不得歧視殘疾人;保證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2007年,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對《就業促進法》中就業服務與管理、就業援助的相關制度做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重視特殊群體的公共就業服務。80年代以來,隨著農村改革的成功與城鎮化的推進,大批農村勞動力開始到城鎮流動就業。為有效引導其就業,中國政府相繼推行了“農村勞動力開發就業試點項目”、“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流動有序化工程”,并收到比較明顯的成效。2000年以后,逐步取消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取消對農民進城務工的職業工種限制,切實解決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改善農民工的生產生活條件,高度重視農民工的生產安全和職業病防治問題,并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2003年9月,農業部、勞動和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設部、財政部聯合頒布了《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強調廣泛開展農民工培訓工作,這是增強農民工就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另外,全國各地從2004年起,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該工程由政府公共財政支持,主要在糧食主產區,勞動力主要輸出地區,貧困地區和偏遠山區開展將農村勞動力轉移到非農領域就業前的職業技能培訓示范項目。
婦女就業服務。中國政府保護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積極開發適合婦女特點的就業領域和就業方式,并將年齡偏大(40周歲以上)、職業技能偏低、家庭生活困難(“低保”對象)的三類下崗失業婦女列為中國就業的重點援助對象 。2005年底,全國城鄉女性就業人數達到 3.41億人,比 2000年增加 2400 萬人,高于《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確定的目標 。
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國在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方面,積極發揮政府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努力創造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2007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殘疾人就業條例》,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幫助、支持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應聘等多種形式就業,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經過10多年的努力,殘疾人就業率已從1988年的不足50%提高到2003年的83% 。
零就業家庭就業服務。2005年,全國各地根據中央政府的要求,普遍開展了消除“零就業家庭”的工作。凡是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都可向住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經確認屬實的,應當為該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適當的就業崗位。2007年6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出《關于全面推進零就業家庭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初步摸清本地區零就業家庭的數量,2007年底基本消除城鎮現有零就業家庭。截至2007年底,全國累計有零就業家庭86.9萬戶實現每戶至少一人就業,占總量的99.9% 。
把非正規就業群體納入勞動合同法保護范圍。“非正規就業”是指“下崗、失業人員個人或組織起來,通過參與社區便民服務、市容環境建設中的公益性勞動,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各種臨時性、突擊性的勞務以及家庭手工業、工藝作坊等形式進行生產自救,又無法建立或暫時無條件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一種就業形式” 。《勞動合同法》取消了“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即,凡是和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雇傭關系)的都是“正式工”,都要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工資。(摘自中國[海南]改革研究院撰寫的《中國人類發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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