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蓋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等內容的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今天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這部法律草案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后,全國人大有關部門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國家有關部門和殘疾人代表的意見。數據顯示,我國目前有8300多萬殘疾人,涉及2.6億家庭人口。
此次提交審議的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殘疾人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同時突出了特殊保護和特別扶持原則,進一步明確殘疾人享有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權利。
二審稿明確規定,“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在首次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中國殘聯提出,為健全殘疾兒童出生缺陷早期治療機制,加強殘疾兒童的康復工作,建議增加對殘疾兒童及時進行早期治療和康復的內容。這一建議被寫進了此次提交審議的二審稿中。
草案對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了規定。首次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和內司委提出,應明確規定國家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用人單位如果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審稿修改相關條款規定,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該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此次提交審議的二審稿還規定,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除給予稅收優惠外,還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草案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違反規定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悉,修訂后的殘疾人保障法有望在本次常委會會議結束時獲得通過。(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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