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07〕66號
各保險公司: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我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的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保證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的,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的資金。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保險公司提存、處置資本保證金等行為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遵循“足額、安全、穩定”的原則提存資本保證金。
第二章 存放銀行
第六條 保險公司可選擇一至三家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作為資本保證金的存放銀行。存放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不少于40億元人民幣,上年末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3、與本公司不具有關聯方關系;
4、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七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放期間,如存放銀行存在可能對資本保證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如,因發生重大違法違規事件受到監管部門處罰等),保險公司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將資本保證金存款轉存至新的存放銀行。
資本保證金存款到期日,如存放銀行不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另行選擇存放銀行,并將已到期的資本保證金存款轉存至新的存放銀行。
第八條 保險公司在一家存放銀行就單一幣種只能開立一個資本保證金存款專用賬戶。該賬戶內只能存放資本保證金,且每筆資本保證金存款的金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或等額外幣)。
第三章 提存和備案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在中國保監會批準開業后30個工作日或批準增加注冊資本(營運資金)后15個工作日內,將資本保證金足額存入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銀行。
第十條 保險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資本保證金:
1、定期存款;
2、大額協議存款;
3、存款協議中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提前支取時銀行保證本金的外幣結構性存款;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提存資本保證金,應與擬存放銀行的總行或一級分行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合同雙方不得擅自撤銷協議。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要求存放銀行對資本保證金存單進行背書:“本存款為資本保證金存款。存款銀行未見到中國保監會的書面批準,不得同意存款人變更存款的性質、將存款本金轉出本存款銀行以及其他對本存款的處置要求。存款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的資本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在資本保證金存妥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資本保證金存款備案文件(包括存放銀行的有關指標);
2、《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原件一份;
3、資本保證金存單復印件以及存單背書復印件;
4、中國保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資本保證金存款到期后在原存放銀行續期存放的,保險公司可以在資本保證金存款到期后十個工作日內自行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簽訂《資本保證金存款協議》并履行備案手續,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密切關注外幣資本保證金存款的匯率波動。因匯率波動造成資本保證金總額(折合人民幣)連續二十個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險公司,應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存資本保證金并履行備案手續,不需要事先得到中國保監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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