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證券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風險控制指標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證券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擬采取的相應措施。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風險控制指標報告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專項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應當附有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評審報告。
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公司年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當對月度報告簽署確認意見。在證券公司年度報告、月度報告上簽字的人員,應當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注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六十五條 對證券公司報送的年度報告、月度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核,并制作審核報告。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上簽字。審核中發現問題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有關機構報送的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委托資金和客戶擔保賬戶內的資金、證券的有關數據進行比對、核查,及時發現資金或者證券被違法動用的情況。
第六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披露其基本情況、參股及控股情況、負債及或有負債情況、經營管理狀況、財務收支狀況、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和其他有關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有關的資料、信息:
(一)證券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工作人員;
(二)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三)證券公司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四)證券公司的開戶銀行、指定商業銀行、資產托管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五)為證券公司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
第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證券公司的業務活動、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一)詢問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二)進入證券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
(四)檢查證券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復制有關數據資料。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為查清證券公司的業務情況、財務狀況,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證券公司及與證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關系企業的銀行賬戶。
第六十九條 證券公司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披露、報送或者提供的資料、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第七十二條 任何人未取得任職資格,實際行使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職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行使職權,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規定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三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證券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證券公司未解除其職務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解除。
第七十四條 證券公司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或者其有關人員進行審計,可以查閱、復制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客戶信息或者證券公司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并可以調取證券公司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內的有關數據資料。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所知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和證券資產管理賬戶的交易行為進行實時監控;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按照交易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處理,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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