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方式不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調整。
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方式,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達到規定要求。
第九十三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向股東或者其他單位借入償還順序在普通債務之后的債,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四條 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境外股東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十五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內經營證券業務或者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九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指《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九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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