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表:廉租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
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和統計局等九部門日前聯合發布《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中群眾和地方政府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4年起實施至今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覆蓋范圍擴大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據建設部測算,目前全國仍有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近1000萬戶,占城鎮家庭總戶數的5.5%。
截至2007年10月底,全國656個城市中,基本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明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措施,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同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
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
《辦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同時提出,實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緊缺的城市,應當通過新建和收購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房源。
對群眾關心的保障標準和額度,《辦法》規定:采取貨幣補貼方式的,補貼額度按照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確定。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積為該家庭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租金標準按照配租面積和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有條件的地區,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
多渠道增加資金和房源
據了解,2007年全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超過2006年之前廉租住房資金總額。但要將廉租住房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每年的資金需求量很大。為解決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不足問題,《辦法》提出了五條資金來源渠道:一是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是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三是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同時,對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多渠道增加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也是當務之急。《辦法》提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騰退的公有住房,社會捐贈的住房和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用地方面,《辦法》明確規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對廉租住房建設將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設成本。
對新建廉租住房,《辦法》提出,其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和就業的便利。并采取配套建設與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對廉租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辦法》明確規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確定套型結構。
保障公平 物盡其用
為保障公平、保證廉租住房真正落實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辦法》規定,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將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將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訴。
同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將實行輪候制。但對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將優先安排發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而實物配租將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因此,《辦法》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如果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如果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中國廣播網)